一旦我們將習俗主義的論證歸納為「善的就是使人快樂的」這一倫理學命題,那麼古典自然權利論的主張就顯得十分容易把握。作為對於這一命題的反駁,古典自然權利論的分析同樣也可以從有關「快樂」的討論出發。當人們談及快樂,事實上,人們談到的是慾望的滿足;於是,有鑑於慾望的多樣性,快樂也可以有許多不同的面貌。然而,不同種類的存在者固然有其不同的快樂,不同的慾望之間還有著一種自然的層次,從食衣住行的保障逐步上升到精神領域的需求。更進一步,史特勞斯還相信,正是體現於不同存在者身上的慾望構成之等級或順位,對應著此一存在者為了滿足其慾望的那種特殊活動,恰足以彰顯該存在者之本質。於是,古典自然權利論將此一自然順序或秩序的良好運作稱之為「善」——在此意義之下,善的於是就是合於「秩序」、因而同時是合於「自然」的;而快樂不外是一種反必須藉著「善」得到保證的附加效應,畢竟,失序的混亂裡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快樂。除此之外,那使得人之為人的關鍵,在於人所獨有的理性能力,因此,人類合於自然的份內的生活,就應當是著眼於理性能力的發揮。於是,古典自然權利論相信:對人來說善的生活,不該是為快樂而快樂,而是追求高尚、追求優異,順從自然秩序,最大程度地運用理性來實踐美德的生活。
這一原則當然可以繼續推廣至社會的層級。沒有人可以否認,人天生就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;脫離了社會的脈絡,美德是沒有意義的。考量到這一點,我們可以說,存在於個人身上的「良好運作」對社會同樣適用。在社會裡,「善」所意指的不外乎人人「符應於自然」,各盡本分、各司其職的那種社會秩序或規劃。對這種社會來說,隨心所欲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,因為根據自然之指引,並非每一件事情都可以做。以自然之名,節制總是隨著自由而來,以致於我們可以說,「節制」作為一種美德本身已經是自由的表現,而非遭受法律威嚇的結果。更進一步,那為古典自然權利論所預設之「社會」就其本質而言,乃是一個封閉的社會、一個小型社會。在其中,人人互相熟識而足以形成一個具有互信基礎的「共同體」,從而得以有效地彼此監督,這就是所謂的「城邦」。根據前述原理,人勢必被劃分為不同的群體;而不同於任何種族主義或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歧視性之標準,如此劃分的理由僅只是:有些人盡了最大的力量來達到人性之完美,從而共同造就出一個理想之城邦,而另一些人不願意這麼做。因此,城邦對於追求人性完善之人施加限制而符合於自然,並不因其強制而為習俗性的。專制統治之為不義,只在其將權力施加於本具有理性能力之人,而權力本身並無關乎善惡。史特勞斯舉例說明:「普羅斯比羅對卡利班的統治就是自然正義的」。